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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文化

中国在1971年之前的认识

1953年(昭和28年)—1992年(平成4年)
1971年之前,中国将尖阁诸岛视为日本的领土

从1895年尖阁诸岛被编入日本领土以来,至20世纪70年代被指出东海可能埋藏有石油而使得尖阁诸岛备受关注为止,实际上在这约有75年的期间,中国政府对日本在国际上确立的尖阁诸岛领有权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1971年6月台湾“外交部”、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官方宣布了对尖阁诸岛的领有主权。

1953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中有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等7组岛屿的记述,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认为尖阁诸岛不是台湾的一部分,而是冲绳的一部分。

中国的领土相关法律中并未包括尖阁诸岛

1958年中国发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虽然提到了南海的岛屿,但是并未提到尖阁诸岛。 之后在1992年,中国在新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提到了“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是中国在法律上首次提到了尖阁诸岛(“钓鱼岛”)。

1958年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提到“台湾及其周围各岛
(红色下划线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提到“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
(红色下划线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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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面的报道中有“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等七组岛屿”的记述(1953年1月8日)。 第四面的报道中有“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等七组岛屿”的记述(1953年1月8日)。